实习生报酬个税怎么算?2026预扣方法与年度汇算退还

📅 更新于 2026-09-29  |  📂 个税专题

在校学生实习拿到的钱,个税上属于"劳务报酬所得",由实习单位预扣预缴,不是你签合同时谈的税后价。关键分两步:第一步看单位用哪种预扣方法。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第二条条件的,可以按累计预扣法算,累计减除费用按5000元/月乘以你在这个单位的实习月份数——月入3000元,当月应预扣税额是0。不适用累计预扣法的,按普通劳务报酬按次预扣: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减800元,超过4000元减20%的费用,余额再乘20%起步的预扣率。第二步是年度汇算:劳务报酬按收入额的80%并入综合所得,再减每年6万元和其他扣除,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多退少补。大多数在校生全年实习报酬不高,汇算结果往往是已预缴的税可以申请退回。

一、为什么实习报酬算劳务报酬,不算工资薪金

判断依据是关系性质,不是钱的名称。在校学生与实习单位之间通常不构成劳动关系:没有劳动合同、没有社保缴纳、不接受正式员工管理考核,报酬按次或按月结算,属于提供劳务。个人所得税上,这类所得按"劳务报酬所得"由支付方(实习单位)作为扣缴义务人预扣预缴。

什么时候会变成工资薪金?毕业之后正式入职、签订劳动合同、由单位按月发放工资并缴纳社保,那时取得的就是工资薪金所得,按工资薪金累计预扣法计算,扣除口径、申报项目都不一样。同一个人在同一年里可能既有实习的劳务报酬,也有入职后的工资薪金,年度汇算时都要合并进综合所得。

项目实习报酬(劳务报酬)入职后工资(工资薪金)
预扣方法累计预扣法(符合2020年第13号公告)或按次预扣累计预扣法
减除费用5000元/月×在本单位的实习月份数5000元/月×当年截至本月的月份数
适用税率表预扣率表一(3%至45%),按次预扣时用预扣率表二(20%至40%)预扣率表一(3%至45%)
计入综合所得的口径收入额=收入×(1-20%)收入额=收入全额
年度汇算需要,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需要,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

二、政策依据:2020年第13号公告说了什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调整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第二条明确:正在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学生因实习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的,扣缴义务人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时,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2018年第61号)规定的累计预扣法计算并预扣预缴税款。

配套的计算公式是:

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收入额-累计减除费用)×预扣率-速算扣除数-累计减免税额-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

其中,累计减除费用按照5000元/月乘以纳税人在本单位开始实习月份起至本月的实习月份数计算;预扣率和速算扣除数按2018年第61号公告所附的《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一》执行。这句话里有个容易被忽略的点:减除费用的起算点是"你在本单位开始实习的月份",不是纳税年度的1月。3月中旬开始实习,到6月是4个月,累计减除费用按2万元算,不是按月长直接换算。

公告第三条还要求,适用这套方法的纳税人应当及时向扣缴义务人申明,并如实提供相关佐证资料或承诺书,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资料由双方留存备查。也就是说,单位不是自动帮你按最省的方式算,你主动说明学籍和实习情况,流程才走得顺。

国家税务总局在公告解读里给过一个例子:学生小张7月份在某公司实习取得劳务报酬3000元,采用累计预扣法扣除5000元减除费用后无需预缴税款,比调整前少预缴440元。这440元就是按次预扣的结果:(3000-800)×20%=440元。

三、两种预扣方法的差别有多大

不适用累计预扣法的普通劳务报酬,按次预扣的规则是: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按800元计算;每次收入4000元以上的,减除费用按收入的20%计算,余额为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30%、40%三档预扣率(对应速算扣除数0元、2000元、7000元)。同一笔钱,按累计预扣法往往一分钱都不用预缴,按次预扣却要先扣一笔。

月报酬累计预扣法(实习3个月)按次预扣法(每月)汇算时一般结果
3000元累计9000元-减除15000元<0,预扣0元(3000-800)×20%=440元收入额7200元,低于6万元,已预缴的税款可申请退回
6000元累计18000元-减除15000元=3000元,×3%=90元6000×(1-20%)×20%=960元收入额14400元,低于6万元,预缴税款可申请退回
8000元累计24000元-减除15000元=9000元,×3%=270元8000×(1-20%)×20%=1280元收入额19200元,低于6万元,预缴税款可申请退回
20000元(实习6个月)累计120000元-减除30000元=90000元,×10%-2520元=6480元20000×(1-20%)×20%=3200元/月收入额96000元-60000元=36000元,×3%=1080元,多缴部分可申请退回

表里"汇算时一般结果"一列的前提是:学生本人当年没有其他综合所得,也没有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或其他扣除可用。只要实际情形不同,结果就会变,所以最终以个人所得税APP的试算和税务机关审核为准。

四、三档算例,把过程走一遍

算例一:每月3000元,实习3个月

累计收入9000元,累计减除费用5000×3=15000元,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为负数,本期应预扣税额0元。汇算时这笔收入按80%计入综合所得,收入额7200元,减去6万元基本减除费用后为0,年度应纳税额0元。如果单位当时按次预扣缴了440×3=1320元,这笔钱可以在年度汇算时申请退回。

算例二:每月8000元,实习3个月

累计收入24000元,累计减除费用15000元,余额9000元。9000元落在预扣率表一3%一档(不超过36000元的部分),速算扣除数0,累计应预扣270元,平均每月90元。汇算时收入额19200元,仍低于6万元,年度应纳税额0元,已预缴的270元可以申请退回。

算例三:每月20000元,实习6个月

累计收入120000元,累计减除费用5000×6=30000元,余额90000元,落在10%一档,速算扣除数2520元,累计应预扣90000×10%-2520=6480元。汇算时收入额=120000×(1-20%)=96000元,减去6万元后为36000元,适用3%税率,年度应纳税额1080元,与已预缴的6480元相比,差额部分可以申请退回。收入越高,预扣与最终税负的差距越明显,这也是"实习期间被扣得多、次年能退回来"的原因。

五、年度汇算怎么把多缴的税拿回来

汇算时间是次年的3月1日至6月30日。2025年度的汇算窗口在2026年6月30日结束,2026年度汇算在2027年3月1日至6月30日办理,需要赶在3月上半月办理的通常要提前在APP里预约。办理渠道以个人所得税APP为主,收入、扣除、已缴税额都会自动带出,核对后提交即可。

汇算的计算逻辑要记住两条。第一,劳务报酬不是按全额进综合所得,而是按收入额的80%计入:实习报酬120000元,计入综合所得的是96000元。第二,基本减除费用是每年6万元,加上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和符合条件的捐赠,再适用税率。

由此可以推出一条实用的临界线:如果学生全年只有实习报酬、没有其他综合所得,也没有其他扣除,全年报酬不超过75000元时,收入额不超过6万元,应纳税所得额为0,预缴的税款理论上可以全部申请退回。超过这条线,超出部分才开始产生实际税负。

提醒:年收入不超过12万元、且汇算需要补税的,可以免于办理汇算;但"能退税"和"免办"是两件事,免办针对的是补税义务,能退的税你不申请就归零。

六、容易踩的六个坑

七、常见问题(FAQ)

实习报酬每月3000元要交个税吗?

按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适用累计预扣法,3000元低于5000元/月的减除费用,当月应预扣税额是0,不需要缴税。如果单位按普通劳务报酬按次预扣,就要先减800元再乘20%,每月440元,3个月1320元,这部分多预缴的税可以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办理年度汇算时申请退回。

实习报酬和工资薪金在计税上有什么区别?

在校学生实习通常不构成任职受雇关系,报酬按劳务报酬所得预扣预缴;毕业后签订劳动合同、由单位按月发工资,则按工资薪金所得累计预扣。两者都要并入年度汇算,区别主要在预扣环节的扣除口径和入账口径:劳务报酬按收入额的80%计入综合所得,工资薪金按全额计入。

实习单位没有帮我代扣代缴怎么办?

扣缴义务人依法负有代扣代缴义务,你可以直接向单位人事或财务提出。如果单位确实没有申报,这笔实习报酬在个税系统里可能是缺失的,需要在年度汇算时自行补充申报,否则以后可能被要求补税并加收滞纳金。

同时在两家单位实习,会不会被要求补税?

有可能。累计预扣法允许每家单位各自按5000元/月计算累计减除费用,同时在两处实习就可能重复享受,年度合并计算后若实际应纳税额高于已预缴税额,就需要补税。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且全年综合所得收入不超过12万元的,可以免于办理年度汇算。

实习期间多缴的税有申请期限吗?

有期限。《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多缴税款的,可以要求退还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实习期间多缴的税不要一直放着,越早办理越省事。

八、延伸阅读


*更新于 2026-09-29 | 政策依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调整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2018年第61号)、《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预扣方法适用、发票与凭证要求、汇算退税审核,以税务主管机关实际口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