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把答案放在前面: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不是免税,而是把缴税的时间往后挪。缴费期,在限额内可以在算个税之前把这笔保费扣掉;积累期,计入个人账户的投资收益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真正缴税发生在领取期——按试点口径,领取金额的25%免税,其余75%按10%的比例税率计税,折算下来名义税负大约是7.5%。一句话概括:现在不交、以后交,不是永远不交。
还有一个前提必须先分清:税延养老保险和个人养老金是两套制度,依据的文件、试点范围、扣除限额、领取税率都不一样。拿一个的口径去套另一个,是最常见的误解。本文按缴费、积累、领取三段拆开口径,并把两套制度摆在一张表里对照。
税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依据是《关于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的通知》(财税〔2018〕22号),自2018年5月1日起在上海市、福建省(含厦门市)和苏州工业园区实施试点。买的是保险公司销售的商业养老保险产品,税上的好处集中在缴费与积累两段,领取时才计税。「税延」二字说的是递延,不是说这笔钱不产生税负。
个人养老金是另一条线,2022年起在制度层面推开,配套税收政策见财政部 税务总局有关个人养老金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4号)。它走的是个人养老金账户,缴费限额为每年12000元,投资收益暂不征税,领取时按3%计税。两个制度的参与方式、额度和税率相互独立,同一个人可能同时涉及,但算计税时不能混着套。
2026年的当下,如果你所在地区不在上海、福建、苏州工业园区范围内,通常接触不到税延养老保险的产品,实际能参与的多是个人养老金。判断自己适用哪一套,先看手里有没有对应的账户和产品凭证。
这类产品的税收处理可以整齐地切成三段,每段对应一个明确的税务结论。
| 环节 | 发生什么 | 个税处理 |
|---|---|---|
| 缴费期 | 个人缴纳保费,进入个人账户 | 在限额内可从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等于先不交 |
| 积累期 | 账户资金投资运作,产生收益并分配入账 | 计入个人账户的投资收益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
| 领取期 | 达到规定条件后按约定方式领取 | 领取金额的25%免税,其余75%按10%比例税率计税 |
三段里前两段是「暂不缴」,只有第三段是「真要缴」。这样设计的效果是:缴费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被压低一点,税负随收入一起挪到退休后。年轻时收入高、税率档位高,退休后收入低,同一个税基在不同年份承担的税率可能不同,这才是递延的价值来源。
换个角度说,如果缴费期没有在限额内扣除,或者超出限额的那部分保费也硬要扣,就等于把不该递延的钱也递延了,预扣申报时对不上,年终汇算还要调整。把限额算准,比知道用什么税率更重要。
试点口径的扣除限额按「孰低」确定:取得工资薪金所得、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按当月收入的6%与1000元相比,取较小的那个数额作为当月可扣除的限额;两类收入并存的,分别计算后合计。这个限额是按月算的,不是全年一次性给一个总额,所以某个月扣除用不完,通常也没法把额度挪到别的月份去用。
当月扣除限额 =(当月工资薪金收入 × 6%)与 1000元 取小值,另加连续性劳务报酬收入的6%与相应对应限额部分,合计
两个算例看得更清楚。
可以看出,1000元这条线在月收入约16667元附近生效,收入低于这个水平时按6%算,高于这个水平时封顶到1000元。这也是为什么高收入者觉得这个额度「不够用」:它的设计目标并不是给高收入者做大额税收筹划。
需要写明白的是:以上都是试点口径。试点地区的适用范围、扣除凭证的取得与留存、以及扣缴义务人填报的具体栏次,一律以现行文件和主管税务机关的口径为准。想弄清材料留存要求,可参考专项附加扣除资料留存与备查口径里的整理方式,逻辑是相通的:凭证在手,申报才稳。
计入个人账户的投资收益,政策口径是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这不等于收益被忽略,而是把计税时点统一放到领取环节。换句话说,领取时计税的金额是账户里的积累总额,既有历年保费,也有历年收益;前面没有征税,后面就要一起算进去。
所以讨论这类产品时,不要把它当成免税账户。真正决定的变量是:缴费期的扣除帮你省了多少当期税款,领取期的税又扣走多少。两个数字相减,才是税收层面的净影响。至于产品本身能不能保值、收益如何,那是另一回事,税上的递延不改变投资结果,本文也不涉及任何收益判断。
达到规定领取条件后(例如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等试点文件列明的情形),个人开始领取。试点口径下,领取金额的处理是比例拆分:25%的部分免税,其余75%的部分按10%的比例税率计算个人所得税,由保险公司在给付时代扣代缴。
把这两个比例乘在一起看,整笔领取金额的名义税负是 75% × 10% = 7.5%。举个数:领取100000元,其中25000元免税,75000元按10%计税,应纳税额7500元。
这个7.5%要和「缴费期省下的税」放在一起比,才有意义。假设某人缴费期处在10%的税率档,用满限额扣掉了10000元,当期少缴约1000元;退休后领取这笔钱对应的部分按7.5%计税,大约缴750元。差出来的部分才是纯粹的税收好处。如果缴费期处在3%档,扣掉的钱当期只省3%,而领取时按7.5%计税,同样金额的账未必划算——低税率档位的人做这类安排,收益空间本身就不大。
领取方式与频次由产品和条款约定,可能是按月、按年,也可能在特定情形下一次性给付。计税口径以试点文件和保险公司条款为准。
两套制度放在一起,差别一目了然。这张表也解释了为什么「税延养老保险限额12000元」这类说法是错的。
| 对照项 | 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 | 个人养老金 |
|---|---|---|
| 主要依据 | 财税〔2018〕22号(试点) | 人社部发〔2022〕70号等配套,税收政策见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4号 |
| 适用范围 | 上海市、福建省(含厦门市)、苏州工业园区 | 全国范围内符合条件的参加人 |
| 缴费扣除限额 | 当月收入6%与1000元孰低(按月) | 每年12000元(按年,可分摊到月) |
| 积累期收益 | 暂不征税 | 暂不征税 |
| 领取计税 | 25%免税、其余75%按10%税率 | 领取时按3%计税 |
| 账户与凭证 | 商业保险产品、税延养老凭证 | 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缴费凭证 |
年金类福利的计税逻辑又是另一套,单位缴费与个人缴费各有标准,领取环节单独计税,细节可对照企业年金与职业年金的个税口径。医疗保险类的扣除则是第三种情形,按商业健康保险的扣除方式处理,限额按每月200元或每年2400元的口径走,和养老类产品不是同一套规则。住房公积金个人缴存部分的扣除口径,见住房公积金个税扣除说明。
缴费期的扣除有两条路径。由单位发工资的,扣缴义务人在办理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时,按个人提供的扣除信息一并处理,个人把缴费凭证交给单位财务留档即可;不通过单位处理或需要自行调整的,个人可以在个人所得税App的扣除项目栏次里填报,按提示提交凭证信息。App的登录、扣除填报、记录查询和更正流程,可参照个人所得税App操作指南逐项核对。
领取期的税款不需要个人单独去申报,由保险公司在给付时按试点口径代扣代缴。真正需要留心的,是年度汇算时核对一遍:缴费扣除有没有记进当年,金额和凭证对不对得上。预扣环节按标准处理了,汇算这一步通常只是核对,不会凭空多出税款。
换工作或换了扣缴单位的,把扣除信息的连续性接上就行,不要让中间空出几个月——空月不补,额度就浪费了。
不成立。它是递延,不是免税。领取环节必须缴税,25%免税、75%按10%计税是内在规则。宣传里说「免税养老」的,多半是把递延说成了免税。
两者文号不同、范围不同、限额不同、领取税率也不同。个人养老金按年12000元、领取3%;税延养老保险按月6%与1000元孰低、领取按7.5%名义税负。混着套用,算出来的数一定是错的。
1000元只是封顶线的一半条件。月收入低于约16667元时,实际限额是当月收入的6%,比1000元更小。只有收入足够高时才会触及1000元封顶。
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部分在企业职工口径下按规定处理,和商业养老保险的税延机制不是同一回事。税延产品的账户是商业保险账户,缴费、收益、给付都按保险合同走,不进入社保统筹。
这是一笔长期安排,缴费期内一般不开放随意支取,达到规定条件后按约定给付。把它当活期资金使用,是不现实的。
不是。它属于税收递延,不是免税。缴费期在限额内可以从当期应纳税所得额里扣除,积累期投资收益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但领取期要缴税:试点口径下领取金额的25%免税,其余75%按10%的比例税率计税。三个环节里只有前两段是暂不缴,最后一笔税款最终仍要交,只是缴税时间被推后了。
试点口径是取孰低值:取得工资薪金所得、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按当月收入的6%与1000元相比,取较小的那个数额作为扣除限额;两类收入并存的,分别计算后合计。这个限额是按月计算的,不是全年一次性给一个总额。扣除凭证的取得方式与填报口径,以现行文件和主管税务机关的实际口径为准。
试点口径下按比例计税,不是全额计税。领取金额的25%部分免税,其余75%部分按10%的比例税率计算个人所得税,由保险公司在给付时按规定代扣代缴,折算下来整笔领取金额的名义税负大约是7.5%。需要留意的是,这是试点口径,领取条件、给付方式与计税金额以试点文件、保险合同条款和主管税务机关的实际口径为准。
不是同一套制度。税延养老保险的依据是财税〔2018〕22号,只在上海市、福建省(含厦门市)和苏州工业园区试点,缴费期扣除按当月收入的6%与1000元孰低,领取时25%免税、其余75%按10%计税。个人养老金自2022年起实施,缴费限额为每年12000元,计入个人账户的投资收益暂不征税,领取时按3%计税。两套制度各自运行,限额与税率不能互相套用。
税延养老保险属于长期养老安排,缴费期内一般不能随意支取,达到规定领取条件后才开始给付,具体以保险合同和试点文件为准。扣除环节由扣缴义务人在预扣预缴时办理,也可以由个人在个人所得税App的对应栏目填报;扣税环节由保险公司在给付时按规定代扣代缴。个别产品的提前退保如何处理,要看条款约定。
更新于 2026-10-11 | 本文依据《关于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的通知》(财税〔2018〕22号)及试点配套文件、个人养老金相关配套规定(人社部发〔2022〕70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4号)整理。文中数值仅为便于理解的假设情形,未考虑产品条款差异、退保与给付方式、个人实际税率档位等其他因素;试点扣除限额、凭证要求、领取条件与计税口径,以财政部、税务总局及主管税务机关实际口径为准,本文不构成税务建议,也不构成任何投资或收益承诺。